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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民终字第15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吴汝法与冯仙香、吴巧琴共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伟章,吴汝法,冯仙香,吴巧琴,陈金仙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终字第1551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成伟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汝法。原审被告:冯仙香。原审被告:吴巧琴。原审第三人:陈金仙。上诉人成伟章为与被上诉人吴汝法、原审被告冯仙香、吴巧琴、原审第三人陈金仙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民重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成伟章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成伟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民重字第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文茹审 判 员 楼 俊审 判 员 吴 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徐 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