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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邹民催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淄博坤德玉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李芝超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淄博坤德玉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邹民催字第17号申请人淄博坤德玉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芝超,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淄博坤德玉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9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淄博坤德玉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遗失的邹平浦发村镇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32000051/21409564,票据金额为3万元,出票人为山东昊强机械有限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邹平五环超硬材料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3年4月22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淄博坤德玉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淄博坤德玉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王 芳审判员 李峥嵘审判员 孙作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耿庆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