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闻民一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原告任天喜与被告任守喜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天喜,任守喜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闻民一初字第10号原告任天喜,男,1968年6月19日生,汉族。被告任守喜,男,1955年7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天喜与被告任守喜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任天喜于2013年11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天喜撤回对被告任守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任天喜负担。代理审判员 支吉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翟锦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