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扬民初字第00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张超与陈永祥、江苏齐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超,陈永祥,江苏齐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永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民初字第0055号原告张超,男,198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海清,江苏法之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永祥,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江苏齐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明,总经理。被告扬州市永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长元,总经理。原告张超与被告陈永祥、江苏齐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永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张超起诉时所提供的陈永祥、江苏齐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永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本院无法送达。在我院要求张超继续提供详细住及公司仍然存在的证明后,其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故张超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法应予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超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宦广堂审 判 员 黄宝生代理审判员 李春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任 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