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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知民初字第01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宁秀辉侵犯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宁秀辉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知民初字第0188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书刚。委托代理人张寅。被告宁秀辉。委托代理人王伟战。本院在审理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秀辉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陶新琴审 判 员  顾 华代理审判员  王立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