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中民终字第11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2-12
案件名称
江苏北辰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与范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北辰国际会展有限公司,范新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宿中民终字第114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苏北辰国际会展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范新上诉人江苏北辰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下称北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范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2013)洪民初字第0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范新一审诉称:范新承揽北辰公司的广告牌制作工程,双方口头约定:北辰公司在工程完工交付后付清全部工程款。2011年12月,范新将广告牌制作完毕,并交付北辰公司正常使用。范新就尚欠的工程款300000元,向北辰公司多次索要未果,范新愿意预留50000元作为质量保证金。现请求判令北辰公司给付工程款25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北辰公司一审辩称:双方口头约定由范新承揽北辰公司的广告牌制作,但对工期、交付时间没有约定。范新制作的位于北辰公司主楼顶部的广告牌,至今没有交接,也不能正常使用。范新制作的广告牌分两块,即:LED闪屏及北辰国际四个字的主屏。目前,只有主屏能用,LED闪屏不能正常使用。北辰公司曾多次和范新联系,要求其将工程完工并交付,但相关工程至今未完成。待工程交付完毕并能正常使用后,北辰公司将立即给付剩余价款。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范新与北辰公司口头约定由范新承揽北辰公司的广告牌制作工作,所需材料由范新提供。承揽合同仅约定承揽标的、承揽方式以及材料的提供,对承揽的数量、质量、报酬、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内容未做约定。范新将广告牌制作完成后,北辰法定代表人骆某某在范新于2011年12月编制的“工程决算书”上书写了时间、工程款数额并签名。该决算书载明主要内容为:1.承揽标的为泗洪北辰国际会展中心广告牌制作:泗洪北辰国际管屏照明工程的夜景效果图,广告牌灯光集中控制柜安装在顶楼广告牌上,广告牌采用手、自动集中控制系统,集中控制柜的电源进线的材料和安装由北辰公司负责;2.广告牌制作报价为会展中心正面广告牌制作费金额为616481.00元,会展中心两侧面广告牌制作费金额为380708.00元,会展中心门头广告牌制作费金额为40180.00元,总制作费金额为1037369.00元。该报价含安装费,不含税费、审批费及相关费用。质保期为一年,终身维护。骆某某在决算书上注明:截止2012年4月22日,已付工程款700000元,尚欠工程款300000元;3.该决算书中对三部分广告牌的名称、单位、工程量、主材、人工费、机械费、合计价款、备注、工程总造价进行了明确的列明。一审法院另查明:自2012年1月起,北辰公司至今一直使用范新制作的广告牌。一审法院认为: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本案中,北辰公司从2012年1月开始使用范新制作的广告牌至今,并已于2012年4月22日当日或之后,以范新编制的工程决算书为依据对工程款进行了结算,应按结算金额支付范新全部报酬。双方对北辰公司尚欠的300000元报酬的支付期限未作约定,北辰公司应在范新交付广告牌时支付,故对范新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北辰公主张的广告牌无法正常使用,并要求范新进行维修的辩解不予采纳,北辰公司可依法另行主张。范新自愿预留50000元作为质量保证金,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照准。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江苏北辰国际会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范新2500**元。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江苏北辰国际会展有限公司负担。判决后,北辰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北辰公司是在范新承诺对广告牌进行修理的情况下才对其提供的结算书签字并予确认,故该结算书不能作为广告牌已经过质量验收的依据。因范新至今未能制作好全部广告牌,已经制作完成的广告牌至今仍不能正常使用,故北辰公司不应支付余下欠款。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被范新的一审诉讼请求。被上诉人范新辩称:范新已经将制作完成的广告牌交付给北辰公司正常使用,即使该广告牌目前无法正常使用也并非范新的过错。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北辰公司应否向范新支付余下欠款30万元。本院认为: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对该定作成果进行验收。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相应的报酬。本案中,范新于2011年12月即完成广告牌的制作,并将广告牌交付北辰公司使用,北辰公司应在合理时间内对广告牌进行验收。北辰公司于2012年4月22日在范新编制的“工程决算书”上签字确认,并认可尚欠报酬30万元。此时,北辰公司已经使用广告牌超过三个月时间,有足够时间对广告牌进行检查验收。北辰公司并无任何证据证明在确认“工程决算书”时向范新提出广告牌存在质量问题,也无证据证明广告牌在交付使用后一年的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北辰公司应支付范新全部报酬。范新自愿预留50000元作为质保金,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综上,北辰公司的上诉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上诉人江苏北辰国际会展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庄云扉代理审判员 孙 权代理审判员 赵迎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袁 满第1页/共4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