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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蒙民一初字第022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青爱诉被告许宝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青爱,许宝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蒙民一初字第02203号原告张青爱,男,汉族,1972年11月23日出生,住蒙城县。被告许宝月,女,汉族,1980年12月3日,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青爱诉被告许宝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青爱于2013年11月26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青爱撤回对许宝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蕴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