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蒙民一初字第022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青爱诉被告许宝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青爱,许宝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蒙民一初字第02203号原告张青爱,男,汉族,1972年11月23日出生,住蒙城县。被告许宝月,女,汉族,1980年12月3日,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青爱诉被告许宝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青爱于2013年11月26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青爱撤回对许宝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蕴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