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初字第54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孙某甲、孙某乙与常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常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5400号原告孙某甲。原告孙某乙。委托代理人张华安,荥阳市京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陈晓,荥阳市京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常某。委托代理人孟艳峰,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甲、孙某乙与被告常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某甲、孙某乙未在法定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崔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邢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