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民初字第45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王敦与张需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敦,张需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涪民初字第4543号原告:王敦,男,汉族,生于1974年11月7日,住福建省厦门市,现住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赵帅,四川林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需静,男,汉族,生于1951年10月10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蕊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蒲长胜、蒋恒庭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需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张需静于2007年7月13日、2007年8月9日两次向原告借款各50000元,共计借款100000元。当开始被告担任四川高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锦都公寓项目部经理,原告代表四川久远安防工程有限公司承包锦都公寓中央空调的供货和安装,由于业务关系,被告张需静在借款时没有出具借条,也没有约定利息。后于2009年3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并约定于2009年6月30日归还借款,否则承担从2009年6月30日起按月息18%计算的违约金。2011年4月27日,被告又承诺同年8月归还借款,但经原告多次催收至今无果,故起诉来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0000元并承担违约责任,即本金100000元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从2009年6月30日起到付清之日止计收利息。被告张需静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13日、8月9日,原告王敦先后两次分别向被告张需静的银行账户中存入50000元。2009年3月24日,被告张需静就上述款项向原告王敦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王敦同志现金100000元大写共计壹拾万元正。定于2009年6月30号归还若到期未归还,自愿从09年6月30号按月息18%(百分之十八)计算利息且最后期限定为09年年底还清。”后被告张需静仍未还款,2011年4月27日,被告张需静在上述借条上承诺,该承诺载明“还款计划,约在2011年8月份成都锦都公寓完工后,开始售房一次性还付”。但至今被告张需静仍未偿还借款。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借条、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2011)绵民终字第1028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并经庭审查明核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所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届满,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借条上明确约定,若到期未归还借款,利息从2009年6月30日按月息18%计算,但在庭审过程中原告王敦表示愿意降低收取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的诉求予以支持,此利息计算应当自2009年6月30日起至本院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需静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归还原告王敦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承担此款从2009年6月30日起至本院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资金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张需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 蕊人民陪审员 蒲长胜人民陪审员 蒋恒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桌婧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