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缙诉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邓春光与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春光,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缙诉保字第27号申请人:邓春光,被申请人: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镇花园第二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朱建平。申请人邓春光与被申请人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东阳黉门支行及南马支行的存款195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合法,为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难以弥补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东阳黉门支行及南马支行的存款195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胡永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樊柳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