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犍为执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刘素华与郭建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素华,郭建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犍为执字第354号申请执行人刘素华,女,生于1956���1月9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沐川县。被执行人郭建冬,男,生于1971年3月2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犍为县。本院在执行刘素华申请执行郭建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总额为96428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债权96428元,执行费1346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犍为民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圆审 判 员  吴 剑代理审判员  潘福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许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