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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灌民初字第14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潘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灌民初字第1410号原告潘某,居民。被告杨某,居民。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潘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正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某诉称,因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被告总是无故殴打原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被告出现婚外情后,受他人挑拨又对原告进行家暴,导致原告受伤住院,造成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杨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相处一般,生育两个子女,长女杨甲,现年22岁,已经参加工作;长子杨乙,现年19岁,已服兵役。原、被告婚后初期以务农为生,后期被告从事货物运营,原告学习厨艺,帮他人办家宴。近期,双方时常发生矛盾,2013年10月,因双方发生矛盾,原告回娘家生活至今。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举证的灌云县南岗乡陡沟村民委员会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潘某称,被告有婚外情,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对此,原告虽举证灌云县人民医院门诊病历、住院病历,灌云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予以证明,但原告所举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于××××年××月××日前经举行结婚仪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年××月××日,原、被告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双方属事实婚姻关系,受国家法律保护。原、被告属自由婚姻,婚史较长,且生有两个子女,双方已经建立必要的夫妻感情,近期,原、被告双方虽有矛盾,但双方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只要原、被告能够正确对待婚姻家庭关系,多为子女考虑,相互信任,双方还是有和好可能的。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潘某与被告杨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审判员  黄正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天娇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