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滦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岳某某、安某某与岳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某,安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滦民初字第301号原告:岳某某原告:安某某被告:岳某某本案在审理原告岳某某、安某某与被告岳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岳某某、安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建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卓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