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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滦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岳某某、安某某与岳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某,安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滦民初字第301号原告:岳某某原告:安某某被告:岳某某本案在审理原告岳某某、安某某与被告岳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岳某某、安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建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卓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