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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桃民一初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2013桃民一初字第1019号胡小军王春霞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桃民一初字第1019号原告胡某某,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沾溪镇洋泉湾村。委托代理人彭学明,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王某某,女,1987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沾溪镇洋泉湾村。原告胡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韶军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某诉称:他与被告系同村村民,双方于2006年上半年确立恋爱关系,2007年1月25日登记结婚,2007年5月1日生育男孩胡城玮,2012年3月11日生育男孩胡鹏玮。他与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而草率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和。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他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确认婚生小孩胡城玮、胡鹏玮的抚养关系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被告王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她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村民,双方于2006年上半年确立恋爱关系,2007年1月25日登记结婚,2007年5月1日生育男孩胡城玮,2012年3月11日生育男孩胡鹏玮。原、被告结婚后一直在广东东莞打工,在外务工期间,双方曾为家庭琐事产生过一些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和,原告因此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曾为家庭琐事发生过一些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和,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互谅、互让,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夫妻关系尚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胡某某与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胡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韶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殷 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