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民初字第27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汤颖淮与朱斌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颖淮,朱斌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民初字第2734号原告汤颖淮,男,1958年5月20日生,汉族。被告朱斌,男,1967年12月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春河,江苏众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汤颖淮与被告朱斌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汤颖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颖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颖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汤颖淮负担。审判员 黄 维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屈泽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