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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初字第27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汤颖淮与朱斌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颖淮,朱斌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民初字第2734号原告汤颖淮,男,1958年5月20日生,汉族。被告朱斌,男,1967年12月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春河,江苏众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汤颖淮与被告朱斌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汤颖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颖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颖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汤颖淮负担。审判员 黄 维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屈泽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