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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晋民初字第78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原告许自油与被告蔡金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自油,蔡金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民初字第7824号原告许自油,男,197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振灿,福建侨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金昆,男,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自油与被告蔡金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自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而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清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俊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