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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巍民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章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巍民初字第497号原告:章某。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章某负担。审 判 员 张文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泮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