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巍民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章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巍民初字第497号原告:章某。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某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章某负担。审 判 员 张文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泮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