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民初字第23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滕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民初字第2382号原告滕某。被告许某。原告滕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滕某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滕某负担。审判员 陈锦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龚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