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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民初字第23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滕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民初字第2382号原告滕某。被告许某。原告滕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滕某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滕某负担。审判员  陈锦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龚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