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民一初字第019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施四红与王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四红,王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3)定民一初字第01967号原告:施四红,男,1983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号。委托代理人:刘志龙,安徽省滁州市南樵区腰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磊,男,1990年10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号。本院于2013年9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施四红与被告王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时适用简易程序。本院认为:该案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崔 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长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