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东横商初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樊新民与张君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新民,张君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横商初字第897号原告:樊新民。被告:张君鑫。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新民与被告张君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的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厉国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韦林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