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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坊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分公司与李伟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分公司,李伟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坊民初字第301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新区凤凰大街7号。法定代表人王晖,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付科明,潍坊坊子一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伟华,无业。委托代理人武全智,潍坊华晨置业有限公司员工。本院于2013年4月26日受理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分公司与被告李伟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2年5月9日,被告在坊子产业园华通园小区施工时将原告光电缆挖断,给原告造成损失。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因已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10元,减半收取160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潍坊市坊子区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田 静审 判 员  段玉娟代理审判员  姜玉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