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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娄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某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娄刑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孙某,男,汉族,古交市岔口乡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孙某,男,汉族,古交市岔口乡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被告人王某,男,汉族,山西省娄烦县天池店乡人,文盲,农民。2007年12月21日,被告人王某因寻衅滋事被娄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3年8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娄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审查,本院认为,在侦查阶段附带民事原告人孙某、孙某与被告人王某及其父亲王某在其亲戚和王家崖的村委主任及天池店派出所民警的说合下就附带民事部分已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当场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孙某的起诉,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段丽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