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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266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张凯与刘海伟、刘燕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凯,刘海伟,刘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2661-2号原告张凯。委托代理人杨宝敏,临朐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海伟。被告刘燕。本院于2013年9月4日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2661-1号财产保全裁定,冻结了被告刘燕所有的车号为鲁G×××××车一辆。现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刘燕所有的鲁G×××××号车辆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燕所有的车号为鲁G×××××号车辆的查封。审 判 长  白志成审 判 员  卢峰之人民陪审员  王登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邹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