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民一终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海南金椰林酒业有限公司与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南金椰林酒业有限公司,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一终字第1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金椰林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马村镇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徐仕林,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世界贸易中心*幢。法定代表人:黄坚,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海南金椰林酒业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琼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后,又于2013年8月14日与被上诉人签订了《和解协议书》,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海南金椰林酒业有限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于2013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上诉后,又于2013年8月14日与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和解协议书》。此后上诉人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上诉。上诉人海南金椰林酒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海南金椰林酒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琼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晓晨代理审判员 尹颖舜代理审判员 冯 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艳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