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郑行申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李仲武与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一分局再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3)郑行申字第102号李仲武:你因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一分局行政赔偿一案,对本院(2013)郑行终字第4号行政赔偿判决不服,以原审认定事实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了再审申请,请求依法撤销本院(2013)郑行终字第4号行政赔偿判决,重新审理该案并作出公正判决。本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一分局于2008年6月19日针对李仲武作出的郑二公(郑)决(2008)第0081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其已被我院生效判决撤销,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一分局作为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拘留李仲武10天,侵犯了李仲武的人身自由权利,应当对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审法院据此判决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一分局应给付李仲武赔偿金1626.50元,符合法律规定。李仲武提出其眼底出血及右眼视力逐渐下降系在拘留期间受到殴打所致,2008年10月8日,李仲武因主诉右眼视力逐渐下降三个月到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眼底出血及右眼视力逐渐下降系因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一分局2008年6月19日至6月29日对李仲武的拘留行为所致,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李仲武之子的证言属于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证人所作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故你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综上,你对该案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