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徒商初字第063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沃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彭莉,重庆徐达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徐现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沃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彭莉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徒商初字第0638-1号原告沃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法定代表人王伟耀,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志龙,该公司职员。被告彭莉,女,1981年1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址重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沃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彭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彭莉应诉。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沃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9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江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