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川民申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赵正月与四川天园建设有限公司、陈波、一审第三人王兵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赵正月,四川天园建设有限公司,陈波,王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民申字第9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正月,女,藏族,1981年8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戴文豪,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艳,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天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临园路西段**号花园灯饰城*楼。法定代表人:胡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海军,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波,男,汉族,1974年2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许怀军,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王兵,男,汉族,1969年11月13日出生。再审申请人赵正月因与被申请人四川天园建设有限公司、陈波、一审第三人王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绵民终字第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赵正月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丽君审 判 员 韩晋成代理审判员 张 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雯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