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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茂南法民一初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谭辉与莫小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茂南法民一初字第660号原告:谭某,男。委托代理人:杨木欣,广东华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某某,女。原告谭某诉被告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伍岳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木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莫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因经人介绍相识,相识两个月后于2008年9月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儿子谭某甲,2009年9月9日出生,女儿谭某乙,2011年8月20日出生。因相识时间短暂,没有了解对方情况,没有感情基础而结婚,多年来一直性格不合,感情不和,被告脾气非常暴躁,一直是在争吵中过日子,每次吵架被告就讲离婚,然后捡衣服离家出走,一走就是几日,多年来都是这样子,我一直在忍耐着,忍得非常辛苦。被告多年来没有孝敬家婆,婆媳关系非常紧张,家庭矛盾恶劣,被告经常与我母亲因家庭琐事争吵,无理取闹,母亲一直在痛苦中度日,经常泪流满面,在家里几乎没有与被告讲话,没有家庭和谐,所有亲戚朋友都不愿意来我家做客。被告与细叔关系不和,年前吵架到现在都没有讲过话,被告的所作所为,给我带来非常大的痛苦和困扰,我实在没办法再和被告过下去了。据此,请求法院判决: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儿子谭某甲由原告抚养,女儿谭某乙由被告抚养;3、无共同债权债务分配。被告莫某某不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9月10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9月9生育儿子谭某甲,2011年8月20日生育女儿谭某乙。由于婚后未能正确处理好家庭关系,被告与原告及原告母亲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关系紧张。原告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以上事实,有书证、当事人陈述为凭,可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原告没有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夫妻离婚往往会有一些负面的影响,尤其影响到孩子的健康成长,双方均有义务为孩子提供良好健康的成长环境,只要有一丝和好的希望也不要轻率离婚。只要原、被告能加强沟通,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相信是能够和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谭某与被告莫某某离婚。二、驳回原告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伍岳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