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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刑立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靳英培刑事自诉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广刑立字第1号自诉人靖某某,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冠县人,现住广宗县。被告人靳某某,男,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广宗县人,现住该县。自诉人靖某某以被告人靳某某犯抢劫罪罪,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查认为,公安机关针对自诉人的控诉经侦查后认定没有犯罪事实,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自诉人又提不出补充证据予以证明,本案缺乏基本立案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自诉人靖某某对被告人靳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贰份。审 判 长  毕 肃代理审判员  周金虎人民陪审员  王晓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明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