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西刑初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邹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西刑初字第928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邹某。因本案于2013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3)9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雍、被告人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6日0时许,被告人邹某在本市西湖区保俶路2号皇后酒吧上班时,溜门进���酒吧二楼总经理办公室,窃得被害人夏某放置于办公桌左侧电脑桌抽屉内钱包里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2013年8月9日6时许,被告人邹某在本市西湖区保俶路2号皇后酒吧,趁周围无人之际,采用起子撬锁的方式,窃得酒吧收银台四个抽屉内现金共计人民币7500元。以上,被告人邹某盗窃数额共计人民币10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夏某的陈述、证人张某、吴某、何某的证言,发生情况报告表、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扣押笔录、收款收据、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认错书、现场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发立破案经过、情况说明以及监控录像光盘及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邹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6日起至2014年5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以后十日内缴纳)。二、未追回的赃款人民币一万零五百元,责令被告人邹某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杨承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朱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