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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27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2746号原告:王某,居民。被告:赵某,居民。原告王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曹茂冰审 判 员  李淑昌人民陪审员  朱丽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朱萌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