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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望民初字第15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2013)望民初字第1577号李军与李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李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望民初字第1577号原告李军,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苏德云,长沙市望城区宏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镜,男,198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负责人何伟洲,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与被告李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望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军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48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实收受理费474元,由原告李军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