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东中法刑二终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秦辉犯合同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东中法刑二终字第138号原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辉,男,1968年4月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1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辉犯合同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一案,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2012)东一法刑初字第172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秦辉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健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秦辉到庭参加诉讼。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本案的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2010年,被告人秦辉在东莞市东城区火炼树一路边找一名陌生男子伪造一张居民身份证件并在日常生活中使用。2010年3月,秦辉自称承包了忠柏公司废纸回收业务,通过先交付少量废纸给被害人吴某坚,骗取被害人吴某坚的信任后再提出先预收货款再提供废纸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吴某坚交付的预付款。至案发时止,秦辉共骗取被害人吴某坚150000元。后秦辉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叶某昌306000元,骗取被害人翟某豪279257元,骗取被害人温某区380000元,骗取被害人庾某发525618元,骗取被害人蔡某己预付款500000元。被告人秦辉骗取上述被害人款项共计2140875元后潜逃。2012年1月17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天津市滨海机场航站楼内将被告人秦辉抓获归案。原审认定上述事实,采纳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协议书等书证,伪造的居民身份证等物证,被告人秦辉的供述等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秦辉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秦辉无视国法,伪造居民身份证件,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合同诈骗罪、伪造居民身份证件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但原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辉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秦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伪造居民身份证件的犯罪事实,对该项犯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秦辉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秦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犯伪造居民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十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上诉人秦辉上诉提出:1、其没有诈骗被害人,其与被害人之间是借款关系。2、原审认定的具体数额与事实不符。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1、上诉人秦辉构成合同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上诉人秦辉购买伪造身份证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秦辉伪造身份证是其实施诈骗犯罪的手段行为,按照牵连犯的一般法理原则应按诈骗罪从一重罪处罚,不应数罪并罚。3、本案中秦辉在逃离东莞之前已与温某区、蔡某己签订协议,将两辆汽车抵押给二人,规定秦辉如无法在十天内还款,则由温某区、蔡某己将两车变卖,抵偿秦辉的欠款,因此抵押物价值应从诈骗数额中扣除。建议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至2011年6月期间,上诉人秦辉以开展废纸回收业务为名,先后与被害人吴某坚、叶某昌、翟某豪、庾某发、温某区、蔡某己等人达成协议,重复约定将秦辉从东莞市忠柏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回收的废纸全部转卖给上述各被害人。在与被害人交往中,秦辉编造虚假的家庭及社会背景,并多次向被害人出示伪造的身份证件,骗取对方信任与自己进行交易。在交易过程中,秦辉首先通过交付少量废纸给被害人的方式骗取对方信任,进而提出先预收货款或押金再提供废纸的交易方式,骗取被害人交付款项。后秦辉便以各种借口拖延向被害人提供货物,并拒不如数返还预付款及定金。其中,上诉人秦辉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吴某坚150000元,骗取被害人叶某昌306000元,骗取被害人翟某豪279257元,骗取被害人庾某发375000元,骗取被害人温某区220000元,骗取被害人蔡某己260000元。上诉人秦辉骗取以上被害人共计1590257元后潜逃。2012年1月17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天津市滨海机场航站楼内将秦辉抓获归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书证1、到案经过,证实侦查机关于2012年1月17日在天津滨海机场将上诉人秦辉抓获归案。2、调查函,证实上诉人秦辉的基本身份情况。3、情况说明,由东莞忠柏彩印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提供,证实:从2009年6月至2011年7月左右,秦辉以现金方式收购其公司废纸,双方是口头协议,交钱提货,未签订相关书面协议。前期都是秦辉带人带车到其公司装货付款,后期大部分都是货车司机带钱到其公司提货,后续因秦辉不想当场付款,其公司就断绝与秦辉的交易。4、民事调解书、说明材料等,证实:上诉人秦辉与被害人吴某坚经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调解,双方确认秦辉欠吴某坚30万元,秦辉于2011年3月21日向吴某坚支付15万元。秦辉尚欠吴某坚15万元。5、借条、还款计划、情况说明等,证实上诉人秦辉尚欠叶某昌现金306000元。6、收据、收条、入货登记等,证实翟某豪分三次共支付60万元预付款,拉走货物共计320743元,秦辉尚欠翟某豪279257元。7、收条、借条、统计材料、说明材料等,证实:上诉人秦辉收取被害人庾某发的废纸货款共30万元,并注明合作期间为2011年6月8日至7月7日,单价为1500元每吨。秦辉又分两次共向庾某发借款75000元。此外,庾某发还额外向忠柏公司支付废纸差价共143358元,替秦辉垫付铁线款7260元。以上总计525618元。8、协议书,证实:上诉人秦辉和温某区签订的回收废纸协议的情况,其中规定秦辉自2011年6月1日起至2011年8月31日止三个月内回收的忠柏公司废纸全部出卖给温某区,回收废纸价格为1350元每吨,温某区向秦辉支付押金50万元。9、收条,证实:蔡某己于2011年6月8日向上诉人秦辉支付50万元作为收购忠柏公司废纸的押金,合作时间为2011年6月9日至2011年7月8日,单价为每吨1570元。10、协议书,证实:该协议书由秦辉与温某区、蔡某己于2011年6月11日签订,郭某君作为担保人。根据该协议,秦辉和郭某君将各自名下的凌志轿车和现代轿车抵押给温某区、蔡某己,秦辉需于十天内归还温某区58万元,归还蔡某己50万元,否则温某区、蔡某己有权将两车变卖,抵偿秦辉欠款。11、民事调解书两份,证实秦辉、郭某君与蔡某己、温某区经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调解于2013年9月3日达成协议,秦辉、郭某君将车牌为粤S3****及粤S9****的车辆抵偿给蔡某己、温某区,至此秦辉尚欠蔡某己26万元、欠温某区22万元,郭某君无需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12、接受证据清单,证实由叶某昌向公安机关提供秦辉的一张假身份证原件。13、证明材料,由公安机关出具,证实上诉人秦辉所使用的两张东莞本地身份证均为假证件,辖区内没有两张身份证上所登记的地址。14、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提供的复函,证实上诉人秦辉的驾驶证号:***的有关信息查询情况,该驾驶人的信息不存在,根据该驾驶证的档案编号查询,电脑系统显示的是夏某超的驾驶证信息。(二)物证伪造的身份证件原件一张,经查证为虚假证件,该证载明:姓名秦辉,1968年4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交通局机关宿舍金牛支路41号。(三)证人证言1、证人林某龙(东莞忠柏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员工)的证言:(1)忠柏公司的废纸通过招标的形式分季节或月份给相关的公司回收,主要是看参加招标的公司所报的价格是否合理。忠柏公司主要与两家公司合作废纸回收,一名男子叫秦辉,公司名字不详;另外一名男子姓刘,是宝华公司,具体名字不详。(2)忠柏公司招标时,陆续收到几家公司的招标意向,之后通过公司决意,一致认为秦辉所报的价比较合理,于是老板就决定给秦辉回收了。秦辉自称老家是上海的,父亲在这边的部队当兵,他从小在部队长大,41岁,暂住在东城区景湖春天,秦出示的身份证也显示他是东莞人。(3)秦辉与忠柏公司合作没有签订合同,秦与公司老板谈好价钱,在规定的时间内负责回收公司的废纸。秦辉收购废纸不需要预交押金,只是预交20万元货款,每次的废纸价钱就从20万元里面扣除。回收废纸的流程是公司的废纸满了后就通知秦辉,秦的车过来后就将废纸打包过秤,算好价钱,后货单上签名就可以将废纸拉走。期间,秦曾带朋友到忠柏公司,秦最后一次来拉废纸是在2011年6月至7月这两个月间。秦辉只是从忠柏公司将废纸拉走,至于秦是否与其他公司签过合同其不清楚。(4)公司与秦辉合作的时间为2009年6月至2011年7月,都是以现金方式,2009年6月到2010年底是秦辉自己一人来忠柏公司的财务室交货款,后期在2011年期间是其他人代秦辉到财务室交钱,每次都有相关的收款凭证给秦辉,但因时间问题公司的收款凭证存根已销毁了。秦辉大概平均每月拉货2次,每次金额5万元到10万元人民币不等。补充侦查阶段的证言:(1)忠柏公司是以招标形式向外界做废纸收购业务的,一般是以两个月为承包期限,最初由秦辉承包了这项业务,开始是秦预付20万元放在忠柏公司,每拉一次货就抵扣一次,后来由于秦辉资金短缺,就改成每拉一次货就马上结算。再次招标时,忠柏公司会首先咨询秦辉是否能接受新招标价格,而秦辉表示能接受后就继续让秦承包回收废纸业务。(2)忠柏公司只会让秦辉回收切碎的纸条,并没有其他的纸制品,没有成品及半成品。忠柏与秦辉合作的周期一般是1至3个月,因为纸品的价格是不断变化的,但在一个合作周期内的价格是固定不变的,并不是每隔两三天就变化。(3)关于秦辉对收购的废纸高价买低价卖的情况。2011年6月左右,林某龙听一名庾先生反映情况,才知道秦辉以1700元每吨购买,再以1500元卖出去的情况。知道这回事之后,林某龙就打电话给秦,最初秦说不要管,后来秦不接电话,也联系不上秦了。2、证人刘某文的证言:2011年5月底,温某区联系他称有忠柏公司的废纸卖给他,几天后,蔡某己也称有忠柏公司废纸卖给他,他觉得奇怪就将情况告诉蔡某己。他帮温某区拉了四五天的货,共计20多万元,后因温对他毁约,温已支付给他10万元违约金。后温、蔡找到秦辉还钱,秦辉和郭某君与温、蔡签订协议,自愿用两辆车抵押,限10天内去筹钱。3、证人蓝某丰的证言:他经朋友介绍于2010年6月认识秦辉,得知秦是做废品回收生意的。2011年6月1日,他介绍秦辉与吴某标认识,秦提出废纸每吨1600元,押金50万元,吴觉得资金较大,所以没有与秦合作。6月3日,蔡某己经他与吴某标介绍,与秦辉合作回收废纸,并在一两天后签订了回收协议,他与吴都在场。协议约定忠柏公司的废纸在6月4日至8月4日期间只能卖给蔡某己,蔡转帐50万元给秦,但秦一直没有发货给蔡。过了几天,蔡某己和温某区都得知被骗,秦辉提出用一辆凌志车和一辆现代车作为抵押,宽限10天,10天内未还钱则将车变卖,所得款项还给蔡某己和温某区,多退少补,郭某君作担保人,四人在协议书上签名字和押指模。签协议期间,没有人说一方强迫另一方签订,都是自愿签订的。4、证人吴某标的证言:他经朋友蓝某丰介绍于2011年5月认识秦辉,秦在忠柏公司里负责处理废纸的。后他与蓝某丰、蔡某己来到忠柏公司与秦辉商谈,秦说该厂每天都有50吨的废纸要处理,并说如果要收购这些废纸,就要交50万元押金,钱给了即可把废纸拉走。后他与秦辉、蓝某丰、蔡某己在东城银丰假日酒店商谈,蔡于当天汇给秦50万元。随后第二天、第三天蔡某己到秦的厂里,秦都说没有纸拉,蔡觉得不对劲,就找秦问怎么回事,后就到大岭山的君逸酒店商量该事。秦提出用一辆凌志车和一辆现代酷派车作为抵押,秦的老婆郭某君做担保人,10天后还钱。若到时不能还钱,就将车变卖还钱,签完协议书后便各自回去。5、证人秦某全的证言:他经朋友介绍于2011年5月认识一名叫秦辉的男子,秦自称是上海籍的东莞人,父亲是沙角部队的司令员,认识很多人,人脉很广,可以介绍海关的人与他做生意。之后,秦驾驶一辆凌志车向他借了6万元。其后,他多次催促秦辉还钱未果。后秦辉称急需用钱,在中堂被债主追债,又向他借50万元,他要求秦先归还6万元后再借他50万元。三日后,秦归还他6万元。接着秦便不断让他借50万元,因他已不相信秦便拒绝。后有一天,秦的女友郭某君打电话说,秦委托郭某君转告他,说他骗了秦辉,不借钱,秦会向他两个孖生仔动手报复。他听后深信不疑,知道秦应该做得出那些事,就叫家人出门多加小心。他曾两次陪同秦辉还钱给温某区,每次10万元共20万元,因秦辉称自己不敢去还,要他壮胆,并说钱是他借给秦辉的,他见没损失又可以帮忙遂同意。6、证人郭某君的证言:她于2009年4月与秦辉认识,秦自称祖籍上海,在东莞长大,父亲是部队的,秦在交通局上班,秦的身份证上出生时间为1974年4月15日,做废品回收生意。2010年7月,她与秦辉确立男女朋友关系。2011年1月底,她跟随秦辉回家,发现秦的老家是在江苏省启东市,秦的父亲不是部队的。2011年3月13日,秦逼她摆酒举行婚礼仪式,但又以各种借口不去办理结婚证。摆酒后一星期,秦辉以资金周转有问题为由,以现金方式借款约50万元,她要求秦写欠条,但是秦写了后用手机拍下来用彩信方式发给她,但是拒绝给她原件。她与秦辉结婚摆酒后,秦去购买了一辆价值68万元的雷克萨斯小车并登记在她名下,车牌号码为粤S3****,其中有20万元车款由她支付,随后秦以各种名义从她手中借走约50万元,这样的话实际上所有车款都是她的钱。开始车只是她使用,后来秦经常与她换车用。同年6月10日20时许,秦辉欠别人的钱被抓了,她接到电话通知过去赎人,她到了大岭山酒店的一个房间内,当时秦辉说因为他答应将一批废纸同时卖给两个人,被别人发现了,对方要求秦辉退回订金,秦辉没钱,所以叫她过来把车抵押给对方,她只好同意作担保人并用雷克萨斯小车抵押。随后她发现秦因欠钱被他人起诉,看到起诉书上的身份证号与秦以前给她看的身份证号不同。她发现秦的真实身份,还发现秦已与东莞本地一名女子结婚并生育一名小孩的事情。后秦四处逃跑躲避债主,还叫她将车过户给温某区他们,她叫秦还钱赎车,秦说没钱还。辨认笔录:郭某君辨认出上诉人秦辉。7、证人梁某棋的证言:他知道秦辉曾与一名叫“蔡小红”的女子结婚,生了一个儿子已经有十多岁。秦与多名女子谈过恋爱。2010年9月,秦与郭某君同居,2011年,秦与郭某君结婚,在富盈酒店摆酒,但不知什么原因没有登记。秦辉曾向他借50万元用于周转,后来归还。秦辉因资金周转困难经常向他人借钱。秦辉喜欢说大话,到处认识新朋友,说自己的爸爸是沙角部队退役军官,认识很多人,人脉很广,可以帮人家做生意,骗取人家信任后就向人家借钱。2011年6月10日下午,他接秦辉电话称欠人家钱被扣在大岭山君逸酒店,他去到现场得知秦辉欠蔡、温两名老板80万元,秦辉叫他带郭某君过来,他带郭去到酒店后就离开了,后来听说秦辉用两辆小车做抵押了。8、证人章某的证言:她通过郭某君的关系认识秦辉,她看到秦的身份证,秦自称1974年出生,上海人,因随父亲当兵而到东莞生活,曾住在景湖春晓。郭某君与秦辉于2011年3月摆酒结婚,但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她听郭某君说过,秦辉和郭结婚后以资金周转为名向郭先后借款共约46万元,后来秦辉将这笔借款购买一辆凌志小车并登记在郭某君名下。9、证人杜某萍的证言:她于2010年底通过一个老乡认识秦辉,秦自称是上海籍的东莞人,其父是沙角部队的司令员,家境优越。秦多次向她借钱,每次都说是债务问题,但她没有借给秦。10、证人黎某念的证言,证实:秦辉与郭某君购买一辆雷克萨斯小车,刷卡支付640000元,余款121800元是用现金支付,当时是郭某君签名,至于是谁付的现金,因时间太长已经忘记了。(四)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吴某坚的陈述:(1)秦辉自称是东莞人,他父亲是虎门沙角部队的领导,还说他认识很多海关的官员,可以通过关系以便宜的价格弄到废纸,当时秦辉还给吴某坚看身份证,户籍地址是东莞市万江的。吴某坚当时都十分相信他有关系,加上价格又比较优惠,所以就同意和他做生意。(2)合作开始的几次,秦辉是先拉了几车废纸给吴某坚,然后才付钱,一直很守信用,这样就取得了吴的信任,后来秦提出要先支付较大金额的预付款后才能供货,吴也没有怀疑过,就按秦说的一共给了他41万元的预付款,但秦收到这41万元预付款之后根本就没有供货给吴。后来吴某坚就怀疑秦辉,就在忠柏公司附近守候,直到秦在忠柏公司出现,吴就马上找到秦,秦怕吴在忠柏公司里吵,只好给吴打了41万元的借条。后来他在吴某坚的催促下还了11万元,后吴于2010年11月起诉秦辉,在法院帮助下,秦辉于2011年3月还了15万元,以后就联系不上秦辉还钱。至今秦辉还欠吴某坚15万元。吴某坚再打电话给秦时,秦不是关机就是不听电话,吴某坚去他的家里也找不到他。(3)吴某坚与秦辉约定合作期间秦辉收购的忠柏公司废纸只能卖给吴某坚一家,当时口头约定合作期间从2010年4月开始合作一年时间,废纸每吨1450元。秦辉当时还答应每天都有一车货给吴某坚,一车大约30吨。合作期间吴某坚听说秦辉还把废纸卖给了叶某昌。2、被害人叶某昌的陈述:(1)叶某昌通过朋友介绍于2010年12月认识秦辉,秦自称承包了忠柏公司的废纸,带叶某昌到该公司看废纸,并拉了三车废纸给叶某昌,叶某昌支付96000元给秦。因为开始几次都是先供货后付款,这样就取得了叶某昌的信任,于是秦辉提出进一步说如果想继续合作的话,要先支付货款和押金才能提供货物,叶某昌同意了。(2)2011年1月,叶某昌与秦签订废纸回收协议,约定由叶某昌回收忠柏公司2011年1月至2月为期一个月的废纸,合作期间忠柏公司废纸只能卖给叶某昌一家。秦辉当时还答应说这一个月内供应600吨废纸给叶某昌,平均一天大约供应20吨。随后叶某昌以转账形式给秦40万元押金。之后叶某昌到忠柏公司拉了五车废纸,转账共20万元给秦作为货款,但后来秦以该公司生产线坏了要维修不能生产或海关查厂所以不能供应废纸为由,不能给叶某昌供货。2011年1月20日,秦辉介绍叶某昌订购龙通码头的香港废纸,叶某昌又转帐共70万元给秦作押金,但是秦以各种理由不能给叶某昌供货。(3)后来秦辉不供货,叶某昌要求他返还货款及押金时,秦辉以各种借口拖着不还钱,后来干脆把手机关掉。叶某昌去他家里找了十几次,最后在一间西餐厅中找到他,因无法脱身了,他才写下118万元借条给叶某昌。在骗了叶某昌之后,秦辉又陆续骗了温某区和蔡某己等人,他是通过后面骗的钱先还前面骗的钱。后来他陆陆续续又还给叶某昌约80万元,最后他还欠叶某昌30.6万元本金,也打了借条,之后秦辉就彻底关机也找不到人了。(4)每次秦辉还钱时,叶某昌都有给他写收据,在秦辉写这张306000元的欠条的时候,都是通过这些收条一笔一笔对清楚的,对完之后双方都确认是306000元。这306000元没有包括秦辉应付的利息或违约金,只是本金。(5)叶某昌和秦辉约定合作期内的废纸是1320元每吨,这比市场价格要低,市场价一般是1500元每吨,后来叶某昌听庾某发说秦辉是从忠柏收废纸是1700元每吨,而卖给庾某发是1400多元每吨,秦辉是高买低卖。(6)秦辉自称是东莞人,在交通局挂职上班,父亲是虎门沙角部队的司令员,还说认识很多政府官员,可以通过关系弄到废纸,当时秦辉还出示了一张身份证,户籍地址是东莞市金牛支路交通局宿舍,还带叶某昌去过景湖春天他的家,说房子是他的,后来叶某昌才知道那是秦辉租的房子。叶某昌当时十分相信他的背景,所以同意和他做生意,才会把那么多的货款和押金交给他。后来因为在合作期间,秦辉没有货供应给叶某昌,所以在叶某昌要求下,秦辉就把他的身份证原件留给叶某昌作为抵押。3、被害人翟某豪的陈述:翟某豪经朋友介绍于2010年9月认识秦辉,秦自称承包了忠柏公司的废纸,带翟某豪到该公司看废纸,并拉了3车废纸给翟,翟见废纸不错,就支付了货款给秦。后翟某豪同意要秦辉的废纸,2011年2月下旬至3月下旬期间,翟分两次给秦共40万元,翟先后拉了8车的废纸,之后就没有收到秦辉的货了。2011年3月12日,秦辉打电话称摆喜酒不够钱,翟某豪在网上转了10万元到秦辉的农业银行账户。因没有收到秦辉的货,于是翟某豪追秦还钱,后2011年4月至6月期间,秦辉分三次还给翟某豪共10万元。至今,秦辉还欠翟某豪279257元。在一审法庭上陈述:秦辉共欠翟某豪279257元,有秦辉写的收据证明。2011年3月1日前秦辉共收了翟某豪60万元现金,陆续供了8车货,结婚时借给秦辉的10万元后来在翟的催促下还了,现在秦辉欠的279257元就是翟某豪给秦辉的60万元减去8车货款的钱。4、被害人庾某发的陈述:(1)秦辉称自己亲戚在海关做很大的官,可以通过海关搞到一些厂的废纸回收业务,而且非常便宜,在签合同的时候他还给庾某发复印了一张身份证,身份证显示他户籍所在地是东莞市金牛支路交通局宿舍。庾某发一是相信他的背景,二是秦辉也带庾某发去过忠柏公司看过废纸,所以庾某发就同意和他做生意。(2)庾某发和秦辉的合作期间是2011年6月到7月,约定在合作期间忠柏公司的废纸只能卖给庾某发一家,后来秦辉被抓了庾某发才知道秦辉还在同一时间段内还把废纸卖给了其他二人。秦辉当时还答应说一个月内供应400吨废纸给庾某发,两个月就是800多吨。(3)收购废纸之前要缴纳大笔预付款是秦辉提出的,庾某发分两次共以现金方式支付给秦辉本人30万元。秦辉说是作为预付款支付给忠柏公司的,每次拉货时就从预付款中扣除,但实际上秦辉根本就没有履行协议,庾某发每次去忠柏拉货时,还要另外支付货款给忠柏公司。合作期间,秦辉在收取货款之后说忠柏公司的机器坏了或海关查厂,所以不能履行合同,因此这30万元预付款就被秦辉占有了。后来秦辉又以自己急用钱为由向庾某发分两次共借款7.5万元。(4)庾某发和秦辉约定合作的两个月内是1450元每吨废纸,这比市场价格要低很多,市场价一般是1600-1700元每吨。后来因找不到秦辉,而秦辉还欠很多货款,于是庾某发就自己去和忠柏公司结账,得知忠柏公司是以1700元每吨卖给秦辉,并给庾某发看了忠柏公司与秦辉签的合同,庾某发才发现秦辉原来是高买低卖,骗庾某发的钱。(5)从2011年7月末秦辉就关机找不到人了,中间他一分钱都没有还过。秦辉共诈骗了庾某发525618元,这525618元是本金,不包括利息或违约金,其中30万元是秦辉收取庾某发的预付款,7.5万元是秦辉向庾某发的借款,另外由于秦辉欺骗庾某发称1450元每吨,导致庾某发多向忠柏公司支付了143358元,此外庾某发还替秦辉垫付了包装费7260元,所以一共是525618元。5、被害人温某区的陈述:(1)2011年5月底的一天,温某区经老乡和朋友介绍认识秦辉,朋友称秦承包了忠柏公司的废纸。温某区与秦辉于2011年6月1日签订废纸回收协议,约定从6月1日至8月31日秦辉将回收的忠柏公司所有废纸全部卖给温某区,价格为每吨1350元。温某区分两次共给了秦辉70万元(其中50万元押金)。秦辉在6月1日至3日给了温某区12万元的货。几天后,温某区发现秦辉也与蔡某己签订回收忠柏公司的废纸的协议,温某区和蔡某己共同找到秦辉理论,后在大岭山镇君逸酒店,秦辉的老婆郭某君提议将一辆现代酷派车和一辆凌志车抵押给温某区和蔡某己(后称记不清是秦辉还是郭某君提议的,当时两人都同意的),并签订了协议书,那两辆车先暂放在蔡某己处。后来秦辉先后于6月22日和25日共还温某区20万元。至今,秦辉欠温某区38万元,温某区因未能与他人履行合同,导致已支付10万元违约金,所以这10万元秦辉也要负责,这样秦就欠温某区48万元。(2)在合作过程中,秦辉自称是东莞人,在东莞市交通局上班,父亲是虎门沙角部队的司令员。秦辉向温某区提供过一张驾驶证复印件,显示秦辉的住址是广东省东莞市交通局机关宿舍金牛支路41号。6、被害人蔡某己的陈述:蔡某己于2011年6月经朋友介绍认识秦辉,秦自称承包了忠柏公司的废纸。6月8日,蔡某己与秦签订废纸回收协议,约定6月9日至7月8日期间,忠柏公司的废纸只能卖给蔡。蔡某己通过银行转账付给秦50万元押金。6月9日,蔡某己经朋友刘某文提醒,得知秦也与温某区签订回收废纸合同,蔡某己意识到被骗。2011年6月11日下午,蔡某己与温某区拿着各自的协议书和收条,到东城忠柏彩印厂找秦辉理论,蔡某己提议报警,后在秦辉哀求下心软没报警。秦以爱面子为由要求出外商谈,他们就先到做中间介绍人蓝某丰的公司谈,谈了大概半个小时没结果,因蓝提出怕影响其做生意,后就去到大岭山镇君逸酒店开房商谈。秦辉提出将一辆现代酷派车和一辆凌志车抵押给他和温某区,两辆车暂时放在蔡处,由郭某君做担保人,四人签订了协议书。后来秦辉一直没有还钱给他。(五)上诉人供述和辩解上诉人秦辉的供述:(1)秦辉逢人便假称自己父亲是沙角部队的司令员,是为了包装身份,骗取别人的信任。秦辉追求郭某君时还称自己是祖籍上海的东莞人,在东莞市交通局上班。在2010年期间,秦辉在东莞市东城区火炼树路边,找办假证的人办了两张假身份证及一张假驾驶证。其中一张假身份证上的户籍住址是广东省东莞市金牛支路交通局职工宿舍,另一张假身份证及驾驶证上的户籍住址是东莞市交通局机关宿舍金牛支路41号。办东莞本地身份的假证也是为了包装身份,降低真实年龄,方便出来骗人。(2)秦辉与忠柏公司合作收废纸的时间是2009年6月至2011年7月,都是以现金支付结算,没有很正规的协议。秦辉与忠柏公司的合作,一般都是秦辉支付预付款,每次拉废纸就从预付款里扣,扣完了就又付预付款,有钱就让秦辉拉走废纸。每吨废纸的价格不固定,根据市场价来定,随时都会变的。秦辉一个月从忠柏公司能拉走大概四五百吨,价格在40万至100万元不等,具体能装多少车很难说,有大车小车之分,除了星期天,一般天天都能装货。秦辉到忠柏公司拉走废纸的凭证是忠柏公司给的地磅单。2011年6月10日出事,秦辉被控制了,不能与忠柏联系,就没有合作了。(3)秦辉欠叶某昌、翟某豪、庾某发、吴某坚的钱都是在买卖废纸生意上欠的。秦辉与上述四人合作废纸回收,都有协议但很简单,基本都是口头的。①秦辉从叶某昌处收到的货款和押金前后可能有200至300万元,后来因价钱谈不妥,叶就没有继续拉废纸了。2010年12月份开始欠叶的钱,最多时欠他108万元,陆陆续续还本金和利息,到2011年8月5日还欠他30.6万元。②秦辉具体收了翟某豪多少货款和押金不清楚了,2010年9月份开始欠翟的钱,现在还欠他约17万元人民币,包括借他的10万元。③秦辉从庾某发处收了货款和押金几十万元,从2011年5、6月开始欠他钱,还欠他34万元。④秦辉收吴某坚的货款和押金是清了的,从2010年3、4月份开始借吴某坚的钱,后来还了一些,至今还欠约20万元(包括利息),其中15万元是有欠条的。(4)秦辉承认与温某区、蔡某己做废纸生意时一货二卖。当时温某区给秦辉70万元货款,秦辉只供20万元的货给他,后来又还了20万元人民币,现在还欠他30万元人民币。蔡某己也是给了秦辉50万元货款,秦辉完全没有供货给蔡某己,这些钱都是2011年6月给的,钱都拿去还给叶某昌了。2011年6月10日,秦辉因为资金周转不灵被温某区、蔡某己带到大岭山君逸酒店商谈债务问题,后来秦辉叫郭某君过来,将自己一辆现代小车和郭某君一辆凌志小车抵押给温、蔡,并以承诺10天内赎回车为由央求得郭某君签字做担保人。两部车子被温、蔡二人扣了下来。(5)后来由于没钱,2011年8月15日秦辉就离开了东莞,然后一直在上海、天津、河源、南京、启东逃避债主,后来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关于上诉人秦辉所提其没有诈骗被害人、与被害人是借款关系的意见。经查,首先,根据多名证人的证言、多名被害人陈述及提取的伪造证件,证实上诉人秦辉假冒东莞本地户籍身份,冒称父亲为部队司令员,通过上述虚构身份及社会背景的行为,骗取被害人信任进行交易。其次,本案中多名被害人均证实秦辉在合作初期采取先供货后付款的方式履行小额合同,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即改变交易方式为先付货款后供货,收取被害人大额预付款或押金后,再拖延履行或拒不履行合同,从而非法占有被害人预付款或押金。再次,本案中秦辉在同一期间内与多名被害人均约定由被害人独家收购忠柏公司的废纸,属于明显“一货多卖”的欺诈行为;同时被害人庾某发指证秦辉从忠柏公司以1700元每吨收购的废纸仅以1450元每吨的价格转卖给庾,存在“高买低卖”的行为,证实秦辉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意愿。最后,秦辉在明知违约,不可能履行合同时,拒不返还余款,并采取潜逃的方式逃避责任,也进一步证实了秦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主观故意。综上,上诉人秦辉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虚构身份,与多名被害人签订超过其实际履行能力的合同,收受被害人款项后拒不返还并逃匿,依法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原审认定秦辉合同诈骗的事实清楚,定罪准确。上诉人秦辉所提其没有诈骗行为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秦辉、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所提对本案合同诈骗数额认定的意见。经查,1、上诉人秦辉骗取被害人吴某坚150000元、骗取被害人叶某昌306000元、骗取被害人翟某豪279257元的事实,有上述三名被害人的陈述证实,并有借条、收据、民事调解书等书证印证,足以认定。2、关于秦辉骗取被害人庾某发的款项数额,有庾某发的陈述、收条、借条等证实秦辉共骗取了庾某发375000元;对于庾某发向忠柏公司支付废纸差价及铁线款等间接经济损失150618元,由于并非是秦辉直接向庾某发骗取的财物,原审将该部分损失计入诈骗数额不当,应予纠正。3、关于秦辉骗取被害人温某区、蔡某己的款项数额。秦辉于2011年6月11日即在逃离东莞之前与温某区、蔡某己签订协议,将两辆汽车抵押给二被害人,若不能如期偿还则以车抵偿欠款。因上述协议是秦辉在本案案发前与二被害人签订的,且二被害人现已因抵押物折价实质受偿,据此,东莞市人民检察院及上诉人秦辉所提抵押物价值应从秦辉诈骗数额中予以扣除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所提不应以合同诈骗罪及伪造居民身份证件罪对上诉人秦辉并罚的意见。经查,本案中多名被害人均明确指证秦辉在交易过程中向被害人出示了户籍地为东莞的虚假身份证件,并冒称其父为东莞沙角部队司令员,从而骗取被害人信任进行废纸交易,而秦辉本人也曾经供认伪造本地户籍的假身份证是为包装身份,方便出来骗人。可见,秦辉伪造身份证件是其实施合同诈骗犯罪的手段行为,按照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在犯罪的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时应从一重罪处罚,因此本案对秦辉只应按合同诈骗一罪定罪处罚,原审对上诉人秦辉予以数罪并罚,存在法律适用错误,应予纠正。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所提上述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秦辉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上诉人秦辉犯合同诈骗罪定性准确,但计算合同诈骗的数额有误,导致量刑偏重,认定上诉人秦辉犯伪造居民身份证件罪并对其实行数罪并罚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上诉人秦辉所提意见经查合理部分,及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所提应以改判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2)东一法刑初字第1722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秦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17日起至2023年1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缴纳,上缴国库)。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廖 政审 判 员  黄小美代理审判员  李瑞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汝朋第23页,共23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