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善民初字第13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王能芳与彭怀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能芳,彭怀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民初字第1395号原告:王能芳。委托代理人:焦忠。被告:彭怀其。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诉讼代表人:蒋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能芳与被告彭怀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能芳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能芳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能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82元,减半收取841元,由原告王能芳负担。审判员 丁扣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明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