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执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徐淑杰诉王怀金、张会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淑杰,王怀金,张会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415号申请执行人徐淑杰,女,1966年1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双辽市。被执行人王怀金,男,1964年10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张会玲,女,1964年1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徐淑杰诉王怀金、张会玲民间借贷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十二月八日作出了(2012)双郑民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150,000.00元及利息45,000.00。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对被执行人位于双辽市辽东街丰巨村六屯的私有房屋予以查封,房屋产权证号为:00108**号。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经审核,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4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铁铮审判员 : 郭 春审判员 : 董 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闫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