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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2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西丽购物广场,深圳市尧缔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西丽购物广场,深圳市尧缔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280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刘蔓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国平,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蔡慧明。被告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西丽购物广场,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镇沙河。负责人卢云,总经理。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德志,住址河南省光山县。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晓冰,住址广东省南山区。被告深圳市尧缔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印金萍。委托代理人杨挹东,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西丽购物广场、深圳市尧缔梦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 艳人民陪审员  韩光明人民陪审员  李宏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魏金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