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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民二初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磐石市顺发农资经销处诉被告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磐石市顺发农资经销处,张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二初字第1110号原告磐石市顺发农资经销处。法定代表人段尊发,经理。被告张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磐石市顺发农资经销处诉被告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磐石市顺发农资经销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0元,全部退回原告。审判员  徐勤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