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124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朱×1等与朱×5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1,朱×2,朱×3,朱×4,朱×5,秦×,李×,朱×6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2488号原告朱×1,女,1963年7月10日出生。原告朱×2,女,1952年2月2日出生。原告朱×3,男,1960年5月12日出生。原告朱×4,男,1954年6月19日出生。被告朱×5,男,1971年4月10日出生。被告秦×,女,1930年4月2日出生。第三人李×,女,1977年8月14日出生。第三人朱×6,男,2001年8月23日出生,学童。本院在审理原告朱×1、朱×2、朱×3、朱×4与被告朱×5、秦×、第三人李×、朱×6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朱×1、朱×2、朱×3、朱×4于2013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5、秦×、第三人李×、朱×6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1、朱×2、朱×3、朱×4申请撤回起诉符合���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1、朱×2、朱×3、朱×4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朱×1、朱×2、朱×3、朱×4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冯淼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任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