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莲执裁字第009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白小龙、祖利洁、陕西御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白小龙,祖利洁,陕西御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莲执裁字第009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负责人高勇,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XX、高宏霞,陕西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白小龙,男。被执行人祖利洁,女。被执行人陕西御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蓉。委托代理人尚双柱,该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白小龙、祖利洁、陕西御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于2013年6月5日作出(2013)西莲证经字第618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77917.75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经执行回全部案款393554.36元并发还申请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13年11月7日出具收条并确认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13)西莲证经字第6185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