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溆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贺显祥与陈湘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溆执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贺某某,男。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溆民二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21日向被执行人陈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贺某某的借款5000元。2013年11月25日被执行人陈某某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溆浦县人民法院(2013)溆民二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自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曾庆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戴洁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