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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锦江民初字第35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与李彦君、余荣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李彦君,余荣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354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负责人杨朝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曾令晖,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大春,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李彦君被告余荣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与被告李彦君、余荣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收取10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