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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3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胡建宏、王雪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宏,王雪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360号原告胡建宏,原告王雪辉,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建宏诉被告王雪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建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建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胡建宏负担,余额退还原告。审判员  李世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湲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