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3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胡建宏、王雪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宏,王雪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2360号原告胡建宏,原告王雪辉,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建宏诉被告王雪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建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建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胡建宏负担,余额退还原告。审判员 李世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湲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