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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巨商初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付继申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付继申,张以生,张洪义,张庆伍,张庆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商初字第884号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任该联社理事长。代理人:王挥,任夏官屯信用社信贷专管员。被告付继申,男,1965年1月23日,汉族,住巨野县。被告张以生,男,1968年4月17日,汉族,住巨野县。被告张洪义,男,1970年6月27日,汉族,住巨野县。被告张庆伍,男,1970年10月19日,汉族,住巨野县。被告张庆国,男,1968年4月23日,汉族,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付继申、张以生、张洪义、张庆伍、张庆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的开庭时间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庞秀霞审 判 员  任兰贤人民陪审员  王树青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姚红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