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少民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李某甲、王某与缪某、李某乙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王某,缪某,李某乙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少民初字第406号原告一李某甲。原告二王某。被告一缪某。被告二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抚养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故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诉讼请求,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主张,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方 雪书记员 边秋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