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天民初字第28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徐长洪与廖杰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长洪,廖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天民初字第2889号原告徐长洪,男,汉族,1972年7月7日生。委托代理人欧阳亮,长沙市鑫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廖杰,男,汉族,1983年7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彭震,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长洪诉被告廖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谭任平担任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周觉军、陈秋贵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8月19日下午7时左右(鬼节),被告违禁在天心区友谊社区公寓楼停车场上,在原告的停车车位上给他已故亲人焚烧纸钱、纸包。经四邻证实,被告共烧了三堆火,放了三挂鞭炮,在没有熄灭火种的情况下就离开了现场。约十分钟后原告回家时,将车停到自己的车位上后,刚进屋车子就起火了!邻居帮忙报了“火警”,但车子全部烧毁报废。事后,天心区公安分局青园派出所对此进行了调查,证明了被告烧车的全部事实。以及四邻证明被告“鬼节烧包”引发烧车的事实,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因被告“烧包”引发小车着火,造成了原告重大损失,故被告依法应当赔偿原告损失,原告购车价款为102800元,按规定折旧后,要求被告赔偿8万元损失。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因被告失火烧毁原告东风日产骊威牌小车一辆,赔偿原告8万元;二、判由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为证明所诉事实,原告当庭举证如下:证据1、2013年8月19日公安机关询问原告的询问笔录一份,拟证明原告车辆因大火受损事实存在;证据2、2013年9月3日,公安机关询问被告的询问笔录一份,拟证明被告承认了其母亲烧包事实存在,承认看见了烧包余有火星;证据3、友谊社区出具的证明,拟证明原告的汽车是因烧包引发的火灾所烧毁;证据4、2013年8月20日消防支队出具证明,证明原告车系火灾烧毁;证据5、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拟证明烧车事实情况;证据6、青园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拟证明火灾事实情况;证据7、照片,拟证明原告停车位烧车情况;证据8、行驶证,拟证明原告系被烧毁车辆车主;证据9、友谊社区出具的居住证明,拟证明被告住所地;证据10、购车发票,拟证明被烧车辆的价格;证据11、长沙市鑫海法律服务所调查笔录,拟证明欧阳亮对陈霞、甘春华询问调查火灾发生的情况;证据12、2013年8月19日下午四时实时天气状况,大雨从四时延续到六时,拟证明被告烧包时间不可能是下午四时。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被告没有烧包或者其它侵权行为,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当庭举证如下:从太平洋保险公司长沙分公司调取的出险车辆信息单,拟证明原告车辆在保险公司已获得理赔,赔款已支付到位,拟证明是原告自己烧包引发的火灾,有明确记载是受损车烧包引发的车辆受损,被告车辆也受损。经庭审质证,对原告所举证据,被告质证如下: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是原告陈述,只能证明原告车辆受损及报案的事实,不能证明系被告所致;对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证据没有提到系被告烧包的,只能证明下午四点被告家里有人烧包,不能证明原告车辆烧毁系被告家烧包所致;对证据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只能证明原告车辆被烧毁的事实,居委会没有职权认定着火的原因;对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只能证明原告车辆受损,不能证明其他;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不是生效文书,只有原告签名没有被告签名,未认定责任人;对证据6青园派出所证明真实性没有异议,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派出所无认定火灾原因的资格;对证据7的图片可以说明被告车辆湘AF97**停靠在起火点的左侧,着火点旁还有一个木制床板、桌面,假如烧包引起火灾,木制床板桌面应该更容易被烧掉;对证据8、9、10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对证据11证人须到庭作证经当庭对质后方能采信,证人均未到庭,不能采信;对证据12的证据来源不清楚,内容不能证明事发地点在下午四点下了雨。对被告所举证据,原告对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未加盖保险公司红章,经法庭询问后,原告对已由保险公司理赔的事实及勘损的事实予以承认。经本院审查,对原告所举证据1-12的真实性予以采信,证据11、12合法性不予采信,对证据1-12关联性部分采信,证明目的不采信。对被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结合法庭提问、原告承认,予以采信。根据已采信的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告徐长洪与被告廖杰分别居住在长沙市天心区友谊社区公寓楼1栋2单元503房和203房。2013年8月19日(农历七月十五日)是传统“鬼节”,晚20时许,被告徐长洪驾驶自己所有的东方日产骊威牌小车回家,将车停放在公寓楼1号栋楼下的公共地坪上。因小区无专用停车位和物业管理,小区内居民车辆通常将车停放在该公共地坪内。原告徐长洪按照惯例将车停在以往停车位置上,原告停车时注意到了停车位正前方有人烧过包的三处灰烬,但没有发现有明火,未对停车位上的灰烬进行检查,仍将车停放在该处并离开回家,约十分钟左右,原告徐长洪的车着火,当即有邻居报警和帮助灭火。约20时18分,天心区消防大队罗家坡中队到达火灾现场,火已被灭,但原告的车身前部分已被烧毁,无人员伤亡。同时天心区公安局青园派出所也出警到现场,公安派出所当即对原告徐长洪进行了询问,原告陈述估计是有人在车子旁烧包未注意引燃了车致事故发生。2013年8月20日,长沙市天心区公安消防大队作出了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注明现场调查走访情况为:2013年8月19日晚21时30分,我大队消防监督人员对位于天心区友谊社区新公寓楼1栋汽车火灾(黑色东风日产骊威汽车,车牌为湘HHW2**)进行调查,基本情况为该汽车为停放状态,车身前部分被完全烧毁,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火灾事故事实认定为:经现场勘查和现场目击人员陈向阳走访调查,该起火灾事故发生原因为焚烧纸钱不慎,引燃汽车致使灾害发生。原告徐长洪对火灾事故认定无异议,并在认定书上签名。该认定书未明确责任人。2013年9月3日,青园派出所对被告进行了询问,被告陈述2013年8月19日下午四时,其母一个人在原告停车位置烧了一个包,被告七点多下班回来时看到了,当时原告的车尚未回,其母烧包的地方离原告停车处有1米左右。另发现在其母烧包前有另外两家也在该地附近烧了包,哪两家不清楚,人已离开。被告回来后不久即听到楼下起火,被告当即下楼一起参与灭火。事发后,友谊社区居委会、青园派出所均出具了原告湘AHW2**东风日产骊威车辆由于小区居民祭祀焚烧纸钱后,意外引起车辆严重烧毁的证明。2013年9月16日和9月17日,原告委托代理人长沙鑫海法律服务所欧阳亮向陈霞(住友谊社区公寓楼)和甘春华(住友谊社区公寓楼1栋504号)作了调查笔录。陈霞陈述2013年8月19日下午7时左右看到二楼姓廖的老太婆和他儿子在放鞭炮,后徐长洪的车回来了后不知怎么车子着火了。甘春华陈述2013年8月19日下午7时左右,从楼上往楼下看发现楼下汽车起火,是廖杰家烧包引起的。203号一家姓廖的家里在停车位上烧包,一个老太婆和他一家人共烧了三堆,放了三排小鞭炮。放完鞭炮十分钟左右发现汽车起火,故高喊汽车起火了,后报火警119。诉讼中,原告未申请证人出庭,陈霞和甘春华未出庭。事故发生后,因原告湘AHW2**车辆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等五个险种,原告向太平洋保险公司提出了保险理赔,经太平洋保险公司对原告受损车辆勘损,认定原告受损车辆事发前价值66029.76元,损失44729.763元,残值21300元,按保险合同给予31310.83元理赔,已于2013年9月5日支付完毕。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提起的是普通侵权之诉,原告不但应当证明侵害后果的存在,侵害后果与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还应当证明侵权行为人是谁。原告提交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及派出所、社区证明均未明确侵权行为人是谁。被告也未承认实施了侵权行为,原告提出的两份对证人的调查笔录,一是调查笔录不规范,调查人仅为一人且调查人未在调查笔录上签名,二是证人未到庭作证,三是证人证言陈述的事实与当事人陈述的事实相冲突,原告陈述的是原告将车停在已烧完过后的灰烬处,因火未熄灭致原告车辆烧毁,证人甘春华陈述则是原告停车后,被告及家人烧包引起火灾烧毁原告车辆,证人陈霞陈述的是被告的母亲和她儿子在放鞭炮,后原告的车子回来停在车位上,不知为何车子起火。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原告应当证明原告车子烧毁系被告过错行为所致。而根据以上证据、事实,原告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系侵权行为人,故依法应当驳回对被告起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长洪对被告廖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谭任平人民陪审员  周觉军人民陪审员  陈秋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赵 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