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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26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陈克云与韩俊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克云,韩俊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2640号原告陈克云。委托代理人熊慧红,系老河口市中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俊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克云诉被告韩俊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克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克云负担。审判员  文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尹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