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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商终字第21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3-15

案件名称

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与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按撤诉处理)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商终字第21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某,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代表人宗某某,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蒋某某。委托代理人谢光永,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于2013年9月29日向上诉人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并告知其交费后应及时将单据交回原审法院。上诉人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13年9月29日签收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仅上诉人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按期交纳上诉费后将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交回原审法院,另一上诉人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在签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上诉人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按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  捷  好代理审判员 陈  肯  萌代理审判员 谢  继  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吕晓丹(兼)附录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