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民初字第32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高志国与刘国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志国,刘国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3282号原告高志国,男,198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刘国会,男,24岁,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志国诉被告刘国会义务帮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以无法找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志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高志国负担。审判长 梁海彬审判员 梁玉娟审判员 李立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