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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二初字第004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高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屈佰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屈佰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二初字第00423号原告高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高陵县南新街107号。法定代表人王国强,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余志华,该社法律顾问。被告屈佰安,男,195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屈佰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高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原告已预交400元,本院退付其200元)。代理审判员  贾红梅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车晓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