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民二初字第007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许大伟与凤阳新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李叶清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大伟,凤阳新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李叶清,王华志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二初字第00709号原告:许大伟,男,汉族,1983年6月1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黄峻峰,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凤阳新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和,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叶清,男,汉族,1974年5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王华志,男,汉族,1982年11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大伟与被告凤阳新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李叶清、王华志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大伟于2013年11月26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许大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大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0元,减半收取760元,由原告许大伟承担。审判员 桂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焦杰 来自